2016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了1598481***的手机号码,该手号码的使用人曾经系南部县委副任,后因经常有人发短信、打电话,王某某也确认这张电线日,被害人毛某某不知道任已经更换电线***号汇报工作,王某某遂向毛某某借10万元,并将自己的农行账户提供给了毛某某,毛某某给这张卡打了20万元。不久,毛某某发现后要求王某某还钱,但王某某拒不归还。2016年9月2日至20日,王某某通过刷卡和取现消费了8.5万元。现王某某已经退清所有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目前,该案已经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本法另有的,依照。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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