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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重估郎顾之争”答客难-包客常识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4-10-18 14:36:01 人气: 标签:包客常识

  20年前,中国的企业开始从“放权让利”、“双轨制”、“公企私包”发展到以“产权明晰”、“身份置换”为话题的产权阶段。10年前,已有产权的利弊引起的争论因一位港台背景学者指名道姓一场著名案例之争而迅速升温。自1993年在《东方》创刊号发表《“叶启明现象”辨析国有资产产权中的“自购自”问题》起,我先后参加了这两个阶段的讨论。

  我的观点很鲜明,而且不同于当时主要的两大派:我认为从计划经济转轨为市场经济,产权是绕不过去的。计划经济好比一个由“家长”独断的“旧式大家庭”,转向市场经济就意味着终究要让“子弟们”“亲兄弟明算账”,分家析产、自主自立以面对市场竞争。在这方面,笔者完全不同于“旧式大家庭”的那些观点。

  但是,这个过程不能搞成“掌勺者私占大饭锅”。在民间,旧式大家庭难以为继时,人们更可能因“如何分家”,而非是否分家,导致矛盾和冲突。因此“公平分家”对于转轨的预后非常重要。所谓“公平”当然未必是平均,但必须要有“子弟们”的充分参与、监督、博弈和讨价还价。所谓“分家”也是关于市场化产权初始配置的比喻,并非主张“只分不卖”,但无论“分”还是“卖”都有公平与否之问。“分”和“卖”都是在处置公共资产,本质上都属于“公共选择”而非“双方交易”。在“卖方缺位”的状况下如果要进行“者交易”,者就必须得到所有者(公共资产的所有者即)的明确授权并接受后者的监督。在这些方面,笔者又与那些不管公平与否,能“分家”就行,甚至以“减少交易成本”、“直接交给能人”为理由反对过问公共资产处置过程的观点有鲜明的不同。

  岁月如梭,如今为解决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问题,新一轮国企又在酝酿和发动。一些朋友对我当初的主张提出质疑和讨论,我觉得很有意思,特整理回答如下:

  关于“郎顾之争”的后果

  问:2004年8月9日,中文大学教授在复旦大学发表《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质疑国企MBO,质疑以民营化为导向的国企,一场大讨论就此开场。在此后短短几个月时间里,无论是当时的派,还是,民间学者或者官员,以及涉事企业,都以各种方式加入了这场论战。这场争论在2005年4月划上了一个休止符。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事实上暂停了国企MBO。当年参与国企的人士,10年后评价这场争论,甚至有评论称,这场争论改变了国企的方向。

  答:“如果不,就会”,历史学中这种“反事实推论”往往很有,但也会引起很大争议。其实的言论只是压垮下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没有他也会有别人加上这根稻草。

  在当时情况下,不顾质疑、不受监督地推进“MBO运动”、放手让经理“买断”自己管理的企业,而且并非自己掏钱,多半是自己要买的那个企业出面(该企业也就是自己领导的企业)贷款垫付,以后再用自己作为所有者的红利逐年冲抵整个一空手套白狼;另一方面把工人赶出去“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从头再来”如果这样的游戏不“暂停”,愈演愈烈,终有一天会有更严重的后果。

  另一方面,从1990年代中期到当时,产权在所谓“抓大放小”的旗号下已经进行了多年,能甩的包袱基本都已经甩了,还有些没甩的在发难后也还在继续甩,之后剩下的大多不是垄断、资源性行业就是竞争性行业中少量能盈利的“靓女”。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的国企本来很大程度上就是以甩包袱为动机,甩得差不多,动机也就衰减得差不多了。

  再说了,事件后产权的变化难道就真的“停滞”了吗?“国进民退”与化公为私就不可能同时进行?今天反腐揭露的那些惊人的“国有资产流失”不就是在“国进民退”的年月里发生的吗?而同样,在事件前,“掌勺者私占大饭锅”式的产权转移固然大行其道,“公”强拆强征百姓私产的“国有化”又何尝衰减。

  所以一方面我会说,如果我们没法制约盗窃公产,就别指望这样的会尊重私产;同样我也要说:如果你昨天支持“崽夺爷田不手软”,那么你今天就没法责怪“崽卖爷田不心痛”。

  当年我曾经指出:在不受制约的之下一会儿“左”,一会儿“右”:同样依托,先以“左”的名义抢劫,再以“右”的名义分赃。以这种名义化平民之私为“公”,以那种名义化“公”为之私,“国有部门”在“左右循环”中成为“原始积累之泵”。我把这称之为“尺蠖”效应:你看那尺蠖一会儿收缩,一会儿放直,可是无论收与放都只朝着一个方向有利于者,而坑了百姓的方向。正像俗语所说:一个萝卜两头切,左右都是他得。

  所以我非常怀疑那种反对“国有化”就得赞成不择手段地化公为私、反对“民营化”就得同意不择手段地民产的两种主张。这两种主张其实就是一种主张,即可以,可以财产。

  其实,真正的区别不在于公有变私有还是私有变公有,而在于变化是否不择手段,能否。

  其实无论私产还是公产,其不能得到保障的最主要原因都是一个,即“崽”权不受制约。所以,如果的发言能够“掌勺者私占大饭锅”,我不认为是个坏的结果,也不认为它对私产会起妨碍作用。只不过得到这样的结果其实还是要靠体制的,一两个人的发言是不够的。

  关于产权的

  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

  问:你刚才说了许多“掌勺者私占大饭锅”,难道产权都是这种情况?搞的那些“案例”就没有问题?怎样理解中国这些年来进行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国有资产流失的比例有多大?正常和比较正常的情况有没有?有多少?

  答:我以为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在程序方面,在没有国民与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未受做饭-吃饭者委托,而且后者也无法监督的“掌勺者”私自处理了“大锅饭”,那样的产权当然“完全”属于“掌勺者私分大锅饭”,或者用的话说,是“保姆”擅自处理了“主人”的财产。我们看到的一些产权不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吗?

  即便的主张有理由,也不能同意未经委托也不受制约的以效率的名义擅自处理公共资产,因为谁都没有把握这样处置是不是真的为了提高效率。

  事实上这也是当今世界国有企业产权的规则:即便是有国民明确委托的代理人的国有企业产权,也是先经过的立法程序,然后产权才具有性。就这样,从立法进入具体的操作后还是有许多问题需要利益有关各方协商、接受监督与质询。如果既没有委托代理又不许公共协商,甚至连表面上的立法程序都没有,这样的产权怎么可能不受质疑?

  当然这里仍然有所谓的程序与“实质”的关系问题。假设“掌勺者”是出以公心的,那么他“私分大锅饭”也未必就不。“保姆”擅自处理了“主人”的财产也是就程序而言,兴许这保姆也是好意,擅自处理也没往自己口袋装。这就是所谓的“数字问题、程度问题”了。

  但是,坦率地说,我不认为这是“核心问题”。这不仅因为作为主义者接受的基本道理之一就是程序优先于“实质”,以及对不受制约的的自觉天然地不放心,更重要的还是因为:这“数字”与“程度”其实根本是没法算的。

  道理很简单: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价格本身就是通过市场决定的。在没有真正的“卖方”因而也缺乏正常的讲价机制的情况下我们根本不可能知道它“实际上”值多少钱。因而也不可能“客观地”判断它是否被不合理地贱卖。即使我们可以不通过市场而“评估”出某个价格。但谁都知道,这样的评估只能作为讲价的参考而不能代替讲价本身。

  当然,在一般交易中这根本不是个问题:如果你的是自己的东西,那么随便以什么价格成交别人都不会去你“贱卖”了它。但是如果你卖的是他人的东西,而且未经物主授权又不受物主的监督与制约,那么随便你卖出什么价格人家都会说你玩了猫腻。而这种怀疑从根本上说是既不能也不能证伪、更无从判断其“数字”与“程度”的。

  从1993年针对“叶启明现象”的意义发表第一篇文章,到参与“郎顾之争”引发的大讨论,我并没有对叶启明或顾雏军的案例本身说什么话,没有进行过这些案例的调查就不能乱发言。但是,涉及公共政策的国企产权战略、处置公共资产的规则,是不能通过一两个案例来论证的。就像你即使证明了自己是个理财高手,也不能未经我同意擅自拿走我的钱包“代替”我理财,这与你是否是个无关,只与你没有得到授权有关。

  实际上,像格林柯尔这样的具体案例是否能够审出个“客观”结果我不知道,但在宏观层次,“国有资产流失”的具体数字肯定是笔糊涂账:如果按账面价值,绝大多数产权交易肯定是被“贱卖”了。但是同样按账面价值,国资总额在郎顾之争这几年不但没少,反而还激增近一倍。然而,这次争论的正反双方都承认,以化公为私和以化私为公这两种现象同时存在。

  虽然从逻辑与常识上讲是这样,然而谁也无法确切回答以下问题:今有资产究竟有多少?现在的数字只是个账面数字还是确实可以变现出这个数?过去的数字又能够变现多少?今天与之相比是多了还是少了?如果多了,是“化私为公”的结果还是没有化公为私的证明?抑或像所讲,是国有资产经营成功自身增值的结果?如果少了又是什么原因?是经营不善亏掉了还是化公为私了?

  还有,如今国资负债(不仅指账面负债,还有隐性负债如过去低工资下形成的“社保历史欠账”)又有多少?资产减负债剩下的净值又有几何?当时有人说这个净值已是负数,即“国有”这一块如今实际上已经资不抵债,这是真的吗?果真如此,那是因为国有资产本身的经营无效与亏损,还是因为产权而“流失”进了?

  这一系列问题如果不是都算不清楚,至少也是不可能都算清楚。而只要其中一项算不清楚,所谓总体上的“数字与程度问题”就根本无法弄清。

  强制性化公为私与强制性化私为公首先在程序上就是不的。程序的交易也许未必能达致实质,但程序都谈不上实质就更不可能。

  国企是公共事务,

  目的是公平地配置初始产权

  问:产权尽快明晰到能人手里,能够提高配置效率,有何不可?只卖不分,国家回收了资金,有何不公?很多国家对难以处理的资产可以采取“一马克象征交易”,我们国有资产售出价格不菲,为什么还受到质疑?

  答:国企的目的是什么?有人说是要尽快把企业交到“能人”手里,有人说是要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我觉得这都是不完全的。

  既然要搞市场经济,就应当承认“能人”应当是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不是靠“配置”出来的。如果就能够有效地识别“能人”并把资源配置给他,那就靠来搞“命令经济”好了,何必还要向市场经济转轨,又何必还要搞国企。所以我相信那句话:国企就是要“在起点公平的原则下产生最初的所有者”,然后再靠市场竞争“在规则公平的原则下产生最终的所有者”。后者就是所谓“能人”,显然,能人是靠市场来识别的,不是靠识别的。

  国企是否应该追求“保值增值”?当然应该。但这里讲的是公平条件下国民财富的保值增值,不一定是手中财富的保值增值。国家不能用来帮特定的人发财,也不应该用来给(国民授权的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是另一回事)。国企如果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那当然应该是出价高者得,这是因为对于拍卖这种方式而言,价高者得就是公平的规则,而不是因为这样做能够收最多的钱。

  但国企不仅有拍卖这一种方式。国外的产权实践中有雇员持股、投资券分配、以及当年前东德地区以更新资本、维持就业等为条件的“一马克象征交易”等方式,都没有回收多少钱,而基本是还产于民了。但只要是国民授权的国家行为,依据立法公白地行事,而且是公平分配,不是故意让什么人占便宜,这种就有公信力。

  有人说他们“一马克交易”都可以,不回收钱的分配都可以,我把国有资产卖了若干钱为什么还说是贱卖?道理很简单:他们是公共资产,公共授权处置,你是所有者,者私卖,这两者能比吗?当年英、法国王要征税,国民不干,说是“无代表,不纳税”,甚至引起。可是后来民选议会决定征的税比国王征的更多,国民却愿意交,为什么?就是因为民决定取,民愿意交,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是君决定取,民交,取之于民,用之于君。

  没有委托代理关系,者擅自交易,难怪卖价再高也会惹非议了。我前面已经说过,市场条件下的资产价格不是“”定的,也不是“评估”出来的,就是有意志的买卖双方讨价还价形成的。而这“卖方”或者是所有者,或者是得到所有者明确委托的代理人,如果没有这种机制,者擅卖并非自己所有的东西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讨价还价,这“价格”当然就不可能了。

  委托代理关系清楚,这是产权得以公平进行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具备这种条件的产权也许不一定公平,但不具备这些条件的产权一定不公平。十年前强调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性,我认为没错,但是他似乎认为这是个问题,那就不对了。委托-代理关系首先是制度安排,不是问题。“崽卖爷田不心疼”并不是因为崽没有,而是因为爷没有,崽的又不受制约。

  问:产权交易是“双方交易”,是“公共选择”问题吗?

  答:“双方交易”,那“卖方”是谁?是所有者,还是者?所有者与者之间建立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不就是个“公共选择”或问题吗?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者交易”怎么会是正常的“双方交易”?那不是监守自盗吗?

  我们必须明白:市场经济中的“双方交易”是以“卖方”的产权明晰为前提的。而国企无论形式上是分是卖,实质上都是通过公共事务来形成有资格的“卖方”,然后才谈得上通常的“双方交易”。如果原来已经有了这种合格的“卖方”,市场经济就已经可以常态运作了,那还要搞什么经济?

  有人说可以“交易先于产权”,凭把不属于自己也没有得到所有者委托的东西就拿去“交易”,通过这种交易来产生“产权”,这其实就是把公产当“无主物”,谁都可以(其实谁都知道只有有权有势者才可以)拿去卖,谁卖了谁就是物主了。还说这叫“双方交易”优于“公共选择”,因为可以节约“交易费用”,符合科斯的主张。其实这是科斯的主张。者盗卖所有者的东西明明是所有者的交易嘛。“双方交易”适用于私人领域,“公共选择”适用于公共事务,群己权界要分清,群域要,己域要,各有各的用处,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使用。

  为什么说国企是“公共选择问题”?第一,过去搞“国有化”时真正的弊病还不在于经济上的不,而在于不。还是那句话:“私产变公有,必须要私人同意;公产变私有,必须要同意;道理就这么简单”。国有化是要处置私有财产,尽管处置的目的是要扩大“群域”,但处置本身是“己域”的事,不能五个人做一个决定就去第六个人的财产。而民营是要处置国有财产,尽管处置的目的是要扩大“己域”(产生市场交易主体),但这种处置本身却是公共事务,符合“群域要”,不能一个者做主就吞掉了属于的财产。

  “民企原罪论”,

  但不能放弃原则

  问:那么你是否同意在中成长起来的民企是有“原罪”的?是否同意“赦免原罪”的说法?

  答:十年前那场争论的主要双方似乎针尖对麦芒,但在一些问题上却不乏共同点。不过,这些观点并不因为双方都说就能成立。所谓“民企原罪”的说法就是一例。

  当时的“国退民进”一般都表现为典型的官-商交易。通常是国企的主管“衙门”为卖方,民间(当然,往往也有某种非民间的“背景”)商家为买方。这样的买卖出了问题,就有了“民企原罪”说。不仅的“民企原罪论”越讲越起劲,而且连郎先生的论敌,如张维迎先生,也有这种说法。据说张先生还是“赦免民企原罪”提法的首创者。看来张郎都认同民企有“原罪”,只是张主张“赦免”,而郎要追究罢了。

  这里的“原罪”显然不是个教概念。作为教概念的原罪是人类之罪,何独民企?这个“原罪”显然也不是案例概念。毫无疑问中国现在有不少的奸商案例,正如有许多的案例一样。但是为什么没有人讲“原罪”或“干部原罪”呢?显然这个原罪带有身份的意思:民企不是个好身份,所以人一入其中就难免掉进。

  而关于官,张郎两先生都不认为有什么“原罪”问题。其实,我们过去一直有一种关于官的相反观念,可以谓之“原善”:凡为官者本来都是民之楷模,正人君子,大公,无瑕。如果有瑕,那就叫“中了资产阶级(即商人或民营企业家)的糖衣炮弹”!官员都是“民营企业家”带坏的!的确,你看如今的国有资产流失,不都是官员与商人打交道打的嘛。

  于是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造成“原罪”的问题背景。首先,比起中国,是否有更多、更有的官是个疑问,但是有更多、更有钱的企业家则毫无疑问。依“民企原罪”论,那里岂不成了的渊薮?但是连郎先生自己也一再说:中国这样黑的“国资流失”在国家很难想象,为什么?

  其次,如前所言,“民企原罪”如今尤其在郎先生的语境中主要与“国退民进”过程有关。这个过程表现为所说的官商交易常常也是官官交易,因为如今“买方”兼有官(或官的亲友)商两种身份者可以说比比皆是。

  这种官商交易通常是官卖商买。但首先让人质疑的是:既然是官商交易,有买无卖不成交。如果这是一种交易,为什么诸位先生责买不责卖、责商不责官?就算两边都责,但是坏个案,奸商是坏身份,什么道理?郎先生一面不要对民企存有“幻想”,一面宣传对官的幻想,提出所谓“大主义”,唯恐官员太小。他就不怕越大的官员越有能力贱资?

  在这点上我们发现,张郎两先生倒似乎并没有什么分歧张先生实际上也是觉得官员责任太大太小。他说:现在许多产权交易不顺,不是因为官员害怕“国有资产流失”,而是因为他们缺少流失这种资产的他们“害怕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按照这个意思,似乎应当免除他们的这种责任,使他们可以而无后顾之忧了。拥有这样不受制约的,难道还是“小”?这不恰恰就是郎先生憧憬的“大”吗?而这样的今天固然可以“地”化公为私,改天它又何尝不可以“地”化私为公?这后一个可能张先生想到过吗?

  据说上述官商买卖属于“交易”,谁也不能谁。既然如此也就谁也不能替谁承担责任,为什么“原罪”都由民企承担?事实上,这种交易如果存在着非自愿成分,那么官迫商还是商迫官的可能性更大,也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商不大可能迫官,却很可能贿官。不过问题在于:如果这不是官商交易而是商商交易,亦即卖方出售的不是“国家的”而是自己的财产,能设想他会接受贿赂自贬其自家财产的价格吗?当然不会。因为贿赂太少不抵其卖价之损,卖者不会有受贿动机,贿赂太多超过卖价之损,买者不会有行贿动机,如果贿赂与卖价之损恰好相当,买卖双方还要多此一举岂非大傻瓜?

  所以一般地说,商商交易是不大可能有这种猫腻的,而官商交易这种猫腻就有可能,那么官官交易呢?那就不用说了!汉语词汇中所谓“”、“卖官鬻爵”、“朋比为奸”等等形容这类行为的贬义词之丰富就足以说明问题。两个有者互有需求,而以公共利益做交易,这样的事儿太容易设想了。

  于是我们就看到这样一种滑稽的推论:两个有“原罪”者之间的交易很难出现;一个有“原罪”者与一个有“原善”者交易往往出现;而两个有“原善”者之间的交易更容易出大。呜呼,这叫什么逻辑?如果倒过来,设想官有“原罪”而商有“原善”,因此官官交易最易生罪,官商交易次之,商商交易恶最少,岂不还稍微合理一点?

  再次,这种官商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据说主要就表现在成交价往往很低。那么这是谁之过呢?从人之常情讲,市场上的买方总是力求价格尽可能低的。要想让买方抬价,只有在《镜花缘》里的“君子国”才可能。提出“民企原罪”的郎张两先生扪心自问,你们买东西时会唯恐掏钱太少?秦晖整天呼吁至上,但我坦率承认:如果我要购买一个企业,我也会尽量压价的。

  问题是一个巴掌拍不响。任何交易的价格都不是买方单方所能决定的,通常卖方会力求提高价格,于是就有了“博弈”,有了“价格均衡”。而国资交易的蹊跷之处就在于:卖方常常并不求高价!为什么?第一因为卖的不是他自家的东西;第二他不受制约,也过问不了价格。所有的一切“国有资产流失”之所以发生,直接间接的原因都可以归到这两点。

  进一步分析你会发现,其实张郎两先生所争的两种看法,往往就是同一回事。例如,张先生埋怨官员有后顾之忧,不愿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郎先生埋怨官员,不负责任地贱卖公产。这两个判断乍看好像很对立,但仔细一想,这有什么可对立的?

  实际情况也许是:如果官员没能从中得到好处,那么他没有什么动力去勇于负责,积极推进产权,于是本来并非贱卖的价格他也不接受,一些该卖的国企就没有卖掉。那么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得给他好处,而且这好处必须大于他可能冒的风险。当好处大到一定阈值时,他就不怕“承担责任”了,于是多么低的价格他也干,国有资产就这样“流失”了。如今张郎两先生,把这一过程截为两段,张持前段否定后段,郎持后段否定前段,其实他们大概都是对的!

  而明白了这一过程,就可以断言“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源主要在“卖”不在“买”,在官不在商,在“国”不在“民”。只要治好了“官”的问题,民企再有“原罪”,也不会有“国有资产流失”之说你想贱买,我不贱卖你能奈何?而如果治不好“官”的问题,民企再“原善”也无济于事你不行贿,我卖给别人不就得了?

  可见,如果要讲“原罪”,与其说什么“民企原罪”不如说是“官员原罪”。张先生呼吁“企业家”,可是这种先给扣个“原罪”帽子再“赦免”的做法恐怕谈不上真正的。而勇敢的郎先生好像也有点恕我直言欺软怕硬之嫌。

  当然地讲,“官员原罪”之说也并不合适。无论官商你我,非神非鬼均人也。“原罪”作为人性之人皆有,本无分于官商乃至你我,实罪则谁犯纠谁,本无论其身份,如果要探讨导致损公肥私现象的根源这恐怕是“原罪”说在这种语境下的本意那么它不是个人性问题,而是个体制问题:不受制约的这就是“原罪”。

  渐进性依然可行

  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宣布实行混合所有制,这是国企的又一次推动。我们注意到,领导层提示,防止国资流失,一些国企和民企经营者则对于是否会因“混合”而被又一次指为贱卖或者侵吞国资多少心存顾虑。

  答:这次国企到底怎么搞,我们还没有看到具体的细则。但是当年那种“自购自”的“国企MBO运动”大概不会再搞了。这可能是当年那场讨论的结果,但我并不认为这一个结果是令人遗憾的。当然,那场讨论的其他后果就不能一概而论。

  之前讨论的国企中出现的问题,说穿了就是不受制约的财产的问题。本来应像有网友说的:“私产变公有,必须要私人同意;公产变私有,必须要同意:道理就这么简单”。但是我们也会看到这样的现象:“私产,例如拆迁,常常是国家说了算而不管房主是否同意;置换公产,又常常是官说了算,而不管是否同意。”国企,和更广义的经济乃至一般一样,其实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显然,这不是“掌勺者私占大饭锅”所能解决得了的。

  那么这是不是说在“制约的”没有发生之前,国企就不能进行“渐进性”的呢?当然不是。

  我们首先要明白,除了刚才所说的“尺蠖效应”以外,如今国企在纯经济意义上的最大问题究竟是什么?很简单,并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都亏损,而是一些国企难免依靠来赚钱,即便盈利了也会妨碍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的方向不相容,所谓国进民退之弊,其实也就是这么回事。

  那么要解决这样的问题,逻辑上可以有两种思:一种是把它改变成“一般性竞争企业”,通过产权,使之在市场上与其它企业公平竞争。但是如前所述,在目前条件下产权的公平问题很难解决。如果国家“动员”民企“入股”国企,会被认为是给民企设套,让其为国企买单输血,甚至是“变相的国有化”。但是如果向民企“放权让利”,完全靠有利可图吸引民企自愿入股,那民企必然要求控制权,当年引起非议的那些弊病仍然会再现。所以,这可能是在目前的制约条件下决策者认为可行的径,但如何打消企业经营者的顾虑,的确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难题。

  还有一种思,就是不必把“国有”变“民营”,但可以考虑把“企业”变成“事业”,让国有机构公益化,退出竞争而成为社会福利机制的一部分,不要“与民争利”,更不要“借公家的鸡下自己的蛋”。而是利润全部上缴,并遏制国资内部人的待遇和畸高收入,使国有单位不是为企业内部人谋利,而是为全体国民谋利,类似于社保基金入市,以稳定、安全、保值而非盈利最大化为取向。同时取消行业垄断,让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各个竞争领域,取消国企和垄断给民企带来的不平等压力,让民营企业或更一般的“市场属性”企业能够有更大的增量发展空间。

  这种思当然也不是完美无缺,但是我认为,在当前的条件制约下,这应该比一会儿“国进民退”一会儿“国资置换”那样的“尺蠖式”弊病要小,要说“次优选择”,这一思庶几近之。等到其他领域的进展允许时,再来考虑国有资本的最终定位。

  最后我同意一位朋友的意见:

  “是时候重新审视十年前的那一场争论了。我们希望中国经济走过的这十年,历史历经十年的沉淀,能够帮助我们更为清晰地看清楚这场影响至深的争论,我们希望能够在新的历史转折点来临的时候,让历史告诉现在,告诉未来,我们曾经走过一段怎样的,我们今后应该选择怎样的。我们从那场争论中,究竟可以总结出哪些对今天有有借鉴价值的东西?如果说,我们曾经错过,那么我们错在哪里,又该如何厘清历史的脉络,让这场争论在正确的轨道上,逐渐靠近和事实,让在正确的轨道上,一步步其应许之地。”

  这是我们能为历史所尽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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